《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标准编制说明JR/T 0153—2022

一、背景及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应由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挑剔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为规范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回收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损伤人民币挑剔标准》、《“七成新”纸币的基本标准》及《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等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对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钞票处理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钞票清分处理设备的大量使用,现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货币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渐显现出细化和量化程度不够,执行中容易产生差异,不利于更好地管理残损人民币回收质量、科学确定钞票清分处理设备清分参数、评判钞票清分设备处理水平和满足钞票清分设备采购需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和满足当前人民币国际化及货币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编制《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金融行业标准,作为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开展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回收工作的依据,以提高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回收质量管理和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管理水平。二、制定原则本标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标准指标可检测、可评估,尽可能量化;3.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适用性强,对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能够起到规范性作用;5.标准内容经业务相关方共同商议确定。三、主要内容和编制依据(一)主要内容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票面的脏污、污渍、脱墨、缺失、粘贴、撕裂、拼接、变形、涂写、皱折、绵软、炭化、纸币采样点和重要防伪特征。明确了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的概念,界定了各类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特征,规定了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光密度和弯曲挺度的检测条件、检测点及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光密度和弯曲挺度平均值的最低界限,统一了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脏污度的判别标准,区分了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票面印刷区域和非印刷区域标准,增加了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脱墨标准等,制定了较全面、系统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金融行业标准。(二)编制依据依据下述法规,本标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和钞票清分处理设备生产商等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了金融业的实际应用情况及业务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0 号)《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 号)四、主要工作过程(一)标准预研阶段2012 年 4 月至 12 月,标准工作组经全面了解、认真研究国际不宜流通纸币标准,广泛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意见,结合我国残损人民币纸币回收质量管理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了《不宜流通人民币 纸币》标准大纲。(二)标准初稿编制阶段2013 年 5 月至 12 月,标准工作组分别组织召开了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钞票清分处理设备生产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等机构参加的座谈会,研究讨论标准内容。形成标准初稿。(三)标准立项2013 年 5 月,标准工作组将本标准的立项材料提交至金标委,按照立项流程开展相关工作。2013 年10 月,金标委秘书处发布《关于下达 2013 年第一批金融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金标委秘发〔2013〕92 号),正式下达本标准制定计划。(四)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3 月,为进一步提高本标准的科学性,筛选适宜判断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指标的标准,标准工作组组织开展了人民币纸币色度、亮度、弯曲挺度和透气度等指标的检测工作。根据检测情况,经研究、论证,对初稿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提交金标委相关征求意见材料。2016 年3月至4月,金标委秘书处组织委员、专家开展本标准征求意见工作。(五)形成送审稿2016 年 5 至 9 月,工作组对前期征求意见阶段各委员、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委员、专家们提出的好的建议,修改、完善本标准,形成送审稿,并提请金标委进行审查。2016 年 10 月至 12 月,金标委秘书处组织委员审查工作。(七)形成报批稿2017 年 1 月至 3 月,工作组针对委员、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委员、专家们提出的好的建议,再次修改和完善了本标准,形成报批稿并提交金标委进行技术审查。4 月至 5 月,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缮全套材料。五、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及清分、整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人民币清分、整点业务的社会企事业单位,生产人民币现钞清分设备的机具厂商等单位,应当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标准,挑剔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和依据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七、行业标准属性的建议建议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本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